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定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学函〔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分类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应予退学的;
8.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在本省省内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出我校: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签署意见;
(3)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签署意见;
(5)教务处配合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我校:
(1)学生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签署意见;
(3)经我校教务处审核,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学校签署同意转入意见;
(4)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教务处会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申请省际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出我校: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签署意见;
(3)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签署意见;
(5)报本省与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6)教务处配合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我校:
(1)学生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签署意见;
(3)经我校教务处审核,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学校签署同意转入意见;
(4)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报转出学校所在省与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6)教务处会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生转学材料
(一)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
(三)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学籍变动情况材料(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证明(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五)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六)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七)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学年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为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于寒假和暑假期间办理确认手续。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条 转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院学生转学条件的初审,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籍资格及转学条件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六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转学工作涉及的各环节,凡是有虚假材料、伪证和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转学资格,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重新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