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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者:季双双 审核人: 娄洁 发表时间:2021-12-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复查

第一条 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必须持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同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并将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严格比对,核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核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和学校教务、学生、保卫、总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或其父母、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创业新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审核符合《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因创业过程中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入学资格年限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报校长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适当延长;

(三)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籍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籍管理部门每年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六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 课程设置、学分设置与学分替换

第八条 课程体系由通识课程、专业必修课程、能力拓展课程三个课程平台构成。

(一)通识课程平台包含政治品德类、公共外语类、公共计算机类、公共体育类等;

(二)专业必修课程平台以专业核心课程为骨干,形成专业基础培养方案,具体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公共配套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能力拓展课程平台包含:大学生人文素质修养、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大学生社交与礼仪、沟通策略与实践、语言表达能力训练、大学美育;计算机素养课程;专业拓展课程等。

第九条 课程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一个学期内,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分分课程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类。

(一)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时数为依据,根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可适当加权。分以下几种情况核定学分:

1.理论教学课程、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一般每18学时计1个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8周,则以周学时数乘以实际上课周数的积再除以18的商,作为应得学分数。

2.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环节则按集中进行的环节给予折算。各课程的具体学分由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核定并报教务处批准。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课程总学分由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核定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素质拓展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或竞赛获奖,获国家专利权或其学术或技术成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由学校认定的学分。素质拓展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和文体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可以分类替换对应课程学分,但最高不超过总学分的10%。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与替换课程学分的具体规定详见《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与学分替换办法》。

学生申请学分替换须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学分替换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课程修读、免听、免修与重修

第十条 选课原则。除必修课外,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的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的总学分控制在20—30学分;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每门一般不高于3学分,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内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得超过两门,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具体选课程序见《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一)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申请自学课程;

(二)经学校同意批准的工学交替、创业的学生;

(三)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等各种途径的学习,经审核认为已经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

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思想政治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顶岗实习等)不得免听。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公共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二级学院审核,体育教学部批准后改上体育保健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申请免听须在选课前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自学完成某门课程,在开课前通过考核且成绩良好;

(二)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修;

(三)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课程成绩申请课程免修;

(四)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以学分替换形式申请课程免修。

除退役后复(入)学学生外,思想政治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顶岗实习等)不得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须在选课前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

(一)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二)无故缺考、考试作弊者;

(三)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在获取重修信息一周内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重修课程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实行留级处理。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以随原班就读。对于个别随原班就读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待新学年开始时编入下一年级,实行学年重修,但须按同年级、同类别收费标准交纳一年的重复培养费。学年重修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绩点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课程标准执行,并于开课时告知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经本人申请,课程所属部门批准,由教学管理人员查验考卷。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用以记载学生在校所修读课程成绩。在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

学校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百分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具体换算如下:

(一)90~100分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二)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三)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四)60~69分折合l.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五)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九条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补考及格的成绩百分制记为60分,折合1.0绩点;五级制记为“及格”,折合1.0绩点。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再进行补考,课程可重修或放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并依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可随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考试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并且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并依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成绩预警机制,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当学生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成绩警示”;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退学警示”;第三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退学处理。

每学期第四周前,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上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向有关学生发出成绩警示或退学警示。警示一式二份,一份交与受警示的学生,一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退学警示除告知学生,还需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依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依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创业者;

(四)女生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本人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学期中办理休学者,本学期按休学计算。

因病休学学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创业者因创业过程中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休学年限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报校长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适当延长。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或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需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一)学生在收到“退学警示”后仍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的情况;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者;

(三)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超过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因其他情况办理学生退学,首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校内公告15日,视为送达;

(三)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五)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两年半,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其他学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所需的最低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又不愿意延长学习时间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离校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修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又不愿意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学籍学历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四十四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 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五条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方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重新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