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教科研氛围,提高教科研水平,规范教科研项目的管理,推动学院教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引导教科研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学院 “面向市场办学,联合企业办学,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方针、“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就业导向,技能为重”的教育理念和“地方性、市场化、技能型、开放式”的办学思路。
第三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努力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各类教科研项目研究的积极性,强调精品意识,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以服务精神和科学管理营造一个讲求效率、服务到位的教科研项目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工作包括所有的纵向、横向和院级项目,项目内容涉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教学研究。
纵向项目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研究项目;横向项目指学院在职教职工与企业合作所从事的技术开发项目;院级项目指列入学院教科研发展计划的研究项目。
各类项目纳入学院管理必须以项目经费是否进入学院账号为依据,对于经费不纳入学院财务账的项目,学院不予负责与承认。
第五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全院教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的结题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各类各级项目申报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和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组织申报。
第七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申报,于每年9月份进行。自次年的1月1日计算研究周期,研究周期不得超过2年,在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申请延期1年。
第八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一)凡学院正式聘任的中级或初级职称的在职教职工均可以申报;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初级职称人员申报时,原则上应由指导教师和一位中级或以上职称同行的共同推荐,并在申请书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如果初级职称人员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可以不经他人推荐,直接申报;
(二)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曾经承担的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鼓励项目组吸收校外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部门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项目组成员参与院级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人未办理在研项目结题手续前,一般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自主确定课题,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申请人所在系部收到个人项目申请书后,应组织初审,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就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科研条件签署明确意见,择优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并对报送项目承担信誉担保。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立项原则和立项程序组织立项。
第十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原则:
(一)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成员梯队合理,一般不少于2人,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所在系部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
(四)申请经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研究所需的资金,并能量入而出,节约使用;
(五)学院鼓励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重点扶持符合学院教科研方向、有利于重点专业学科建设的产学研结合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教研、科研专家组听取申请人就选题意义、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方法、保障条件等方面作的简要阐述;
(二)专家组对申请的课题在听取申请人的简要阐述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初步确定课题是否立项;
(三)对专家组确定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项目审议通过;
(五)院领导对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批准行文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可根据行政、教学等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校内招标项目和指定项目,其立项原则和立项程序与院级教科研项目等同。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学院转发或下达教科研项目立项文件的20天内,立项项目主持人到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及其所在系部签订教科研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
科研项目任务书中将明确科研管理部门、相关系部及项目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划拨的经费数额及其使用办法等。项目任务书一经签订,必须保证其严肃性,项目实施内容及研究进度安排以任务书为准,不得随意变动。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承担责任,学院将取消项目的立项资格,不再办理项目的经费预算和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享有任务书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任务书中约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有权决定项目相关的权力:决定项目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决定项目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提出项目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等权利。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完成、经费的使用、人员的分工等全面负责,承担负责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要求提交的资料;接受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持学院的权益;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调离学院,项目原则上应继续在学院进行直至完成;若项目主持人调离后无法继续负责项目研究,则须提出项目主持人变更申请,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院级项目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是组织完成教科研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要为项目的完成提供必要的保证,负责对所承担教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教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的11月组织项目主持人对立项项目进行自我检查,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组织相关系部及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检查意见;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撤销其项目。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盖章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改变成果形式;
(三)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项目完成时间延期;
(五)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未经上报备案,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并将视情况追回经费,或暂停项目主持人新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一)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不符;
(五)拒不接受检查,不按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六)无故延期,且不提出延期申请;
(七)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撤消立项资格的项目,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追回已支出经费的全部或余额,项目主持人自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结题材料,申请办理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结题手续,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并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结题程序组织项目的结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申请,填写项目结项报告,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三)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鉴定;
(四)院学术委员会对专家评议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五)将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六)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将验收、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题报送材料:
(一)项目的任务书、调研提纲、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等;
(二)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三)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
(五)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原件;
(六)成果鉴定书、奖励证书等
(七)成果使用部门对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评价证明;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实际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加。
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一人任组长;鉴定专家的选聘可以由项目组及相关系部提出建议,人选最终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批准;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形式有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由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组的建议基础上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通讯鉴定: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将项目成果寄送通讯鉴定评审专家;鉴定专家在审读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成果函审意见返回;
(二)会议鉴定:根据学院领导批准的鉴定专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组长名单;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听取项目主持人简要汇报后,讨论作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和能否验收结题的结论(项目组成员回避),向项目组宣读,并填写项目成果鉴定书;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作鉴定会小结,报学院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内容:
(一)项目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任务书要求;
(二)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和学术价值;
(三)研究所依据、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四)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五)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六)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