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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网站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12-12-05 来源: 浏览次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或以学院教职工身份承担的所有横向纵向教科研项目,取得的教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对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对教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系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系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教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六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学院教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批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教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自觉接受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配套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总经费包括各项目主管部门划拨的课题经费、学院配套的资金和合作单位支持的资金。

第九条 学院对于列入国家教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研究项目,在上级划拨经费到账后将给予1:2但不高于50,000元的经费配套;学院对于列入国家教科研发展计划的经费自筹纵向项目将比照省级重点项目给予6,000~15,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院对于列入安徽省各级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研究项目,在上级划拨经费到账后将给予1:1的经费配套;学院对于列入安徽省各级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经费自筹纵向研究项目将比照省级一般项目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于列入芜湖市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研究项目,在经费到账后将给予3,000~10,000元的经费配套;学院对于列入芜湖市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经费自筹横向研究项目将比照院级项目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对于列入学院教科研发展计划的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将给予4,000元的经费支持;学院对于列入学院教科研发展计划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研究项目将给予3,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教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本管理。各项目主持人与科研管理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制学院项目经费配套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学院财务部门划拨经费。同时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主持人发放项目经费使用本,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具体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提取科研管理费。具体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管理费计提比例的,以总经费计算,学院将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经费,其余95%由项目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项目结项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用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主持人申请,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由学院统一招标采购,所购置的设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5.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论文版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发表与项目研究相关学术论文发表费用,要求在所发表的文章上注明项目资金资助,并提供文章原件由科研管理部门留存;

8.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9.业务招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10.项目结项费:是指项目结项时用于支付聘请专家等结项工作的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差旅费、邮寄费、复印费及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的评审、检查、成果鉴定等工作和科研奖励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必须预留项目结项费其比例不得低于总经费的10%;项目的各项支出中劳务及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所有经费的报销应符合学院财务制度,对符合教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费用报销时,项目主持人须同时持项目经费使用本及报销凭证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证经项目主持人签字、所在系部签署意见,1,000元以下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1,000元以上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科研管理费由财务部门单独立户,5,000元以下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审核同意;5,000元以上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分管院长和院长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四条 所有教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主持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通知财务部门。原则上项目主持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办理结题手续时应会同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对于未能在结题或者验收以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的,财务部门将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通知项目主持人,停止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经费有结余的,如项目主持人愿转入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如结余经费不愿转入新项目,则将其中40%奖励给项目组,60%转入学院科研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取消,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报销。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财务部门核销。项目无故中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向项目主持人悉数追回全部项目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无故延迟,科研管理部门将会同财务部门收回结余经费,项目主持人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