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示范建设项目自制设备的研制和管理,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自制设备的申请
(一)学院鼓励示范建设单位自制设备。各系部在申请自制设备时,必须根据建设目标论证自制设备的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研制计划。研制计划要包括自制设备的名称、功能、技术参数、设计及制造单位、完成日期、验收方式、申请自制的理由、技术责任人以及研制方案。
(二)申请自制设备时须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内容。自制设备的经费包括外协件部分、外购件部分、设备自制部分及不可预见费(含劳务费)四部分组成。
(三)自制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示范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教务处共同组织专家进行。专家主要对自制设备的申请理由、技术指标、功能、作用、经费概算等进行论证和评审,重点评审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经费预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并对安装条件、使用情况、维护和维修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论证专家可由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实验师以及行业内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四)论证通过的方案上报院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正式实施,自制设备计划报示范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备案,纳入学院示范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务程序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三条自制设备的实施
(一) 自制设备实施过程严格按照自制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执行,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建设单位按经费预算进度分期用款,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合格后,办理最终决算。
(二)自制设备经过立项、可行性论证、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抓紧组织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三)在自制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自制设备经
费使用原则,经费挪做它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自制设备的验收与管理
(一)自制设备完成后,由示范建设管理办公室及院招标办负责组织专家参考照省、市财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二)自制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自制设备是否达到原技术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自制设备的功能是否符合示范建设的要求;外购设备、材料的经费支出是否合理;设备管理是否到位等。
(三)专家组对自制设备进行验收后,须对自制设备完成情况及经费决算作出评价,并写出验收评估意见。
(四)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报销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五)验收后确认为不合格的自制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限期整改(整改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自负)。整改后,学校将重新组织验收。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依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