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院、系级管理。
1.学院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确定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
3.购置的仪器设备,经院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4.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5.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6.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7.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8.学院对于在实验、实训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
9.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院由院级领导主管全校设备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教务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印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等九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和管理的职责。
1.我院仪器设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部应由系部领导主管设备工作,并由专人协助管理。各系实验室(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2.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均应及时按学院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三 范 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院专用仪器设备
1.单价800元人民币(含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原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六条 各系部设有分管设备实训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系部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受教务处设备管理科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凡教学、科研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管理员,需经系部推荐并到教务处设备管理科登记备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替。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备案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四 管 理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1.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实训教学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报送教务处设备科汇总。教务处设备科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送院领导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再行办理申购手续。
2.各系部申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有一定批量的系统集成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系部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交教务处设备科审核和备案。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总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设备科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3.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或系统总价在5000元(含5000元整)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或材料,由系部负责申请购置,报设备管理科预审,再报院领导经院相关审核程序审批后方可购置;单台价格或系统总价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材料,由院招标采购小组组织招标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代理处招标。
申购仪器时应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含技术参数和指标)、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
4.凡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置,一律事先填写《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书面报告教务处设备科,经过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在自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帐。
5.院内各学生工作部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的购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6.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一律通过教务处设备管理科认可才能报销入帐。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初步验收单》。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技术验收小组的专业技术成员至少3人以上)、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3.项目集体验收:学院由院内相关部门针对成批、重点或系统设备组织项目集体验收,总价达到上级财政规定的邀请院外专家参加验收。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
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帐户(资金来源),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户(资金结存类),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设置明细帐。
2.教务处设备科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帐、分户帐、分类帐。
3.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
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教务处设备科每月将当月入库的设备帐报财务处核对,财务处也应将当月报销的设备帐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核对,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实习、实训、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贵重和易损设备(含多媒体教学设备)逐步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院仪器设备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各使用部门要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要积极配合和服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空闲设备利用工作的调度和安排,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系部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院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3)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少数优秀学生等确因工作学习需要借用的,须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院设备科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或外地进修学习人员也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5)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需报设备科备案或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五 处 置
第十四条 院内教学仪器设备需要内部调剂时,教务处设备管理科需开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设备主管领导签章、认可后方可调动。属于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院设备管理部门报院领导同意后有权直接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仪器设备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教务处设备管理科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备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院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1.每年年终,由系(部、中心)按照《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并适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评估。
2.学院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