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网站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12-12-05 来源: 浏览次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采购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的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党委会是学院采购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采购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条 采购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采购预算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定期向院领导报告学院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处每年下半年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和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在认真分析当年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印发下年度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

第五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财务处下发的年度采购预算的通知,按照学院国有资产三级管理的模式,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采购预算建议草案。

1.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建议草案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参考单价、总价等,同时提出设备使用的时间要求,报学院教务处汇总。

2.基本建设及维修按项目分类。办公、后勤设备(含医疗设备、药品)参照教学设备采购建议草案的要求,报总务处汇总。

3.图书、网络设备类采购建议草案的内容按电子图书、纸质图书、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网络设备分类,由图书信息中心汇总。

第六条 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在资产使用部门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基础上,与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协商后汇总形成各归口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与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再次初审形成学院的年度采购预算,报院党委批准。

第七条 学院党委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批准年度采购预算。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院党委批准的学院年度采购预算的具体内容通知各资产使用部门。

各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学院规定的格式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提出实施的具体时间,提交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汇总后于每年五月一日前报院财务处。

财务处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完成市财政委托招标手续,进入市招标采购代理处进行招标。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时间执行,若有变化必须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第八条 采购预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学院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九条 确需调整或追加采购预算的,分别由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提出追加采购预算申请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报学院主管领导。追加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审批,财务处据此追加采购预算。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定期对学院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在协助院财务处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的同时,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参与项目的招标、合同签定、项目验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学院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年度自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